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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008-05-01 20:06:29 来源:夏春德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以上一、二部分的政府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此之外,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还应当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能满足他们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

五、例外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如果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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