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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五大亮点
2008-01-17 15:19:55 来源:夏春德
目前,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但自《公司法》实施以来,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问题迫在眉睫,于是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个别条款的修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再次修改公司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并将公司法修订列入了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出修订草案。草案拟定后,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初审,后经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逐条审议,再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三次审议后又做修改。在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次对公司法的修订是全面修订,其中亮点可归结如下:
一、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
1、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而且该注册资本不必一次足额缴纳,允许股东对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这一调整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有利于投资者采用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创业,激发投资者的投资创业的热情。
2、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不能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而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照应了实际上一人公司存在的现实。但同时为了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设置了相关防范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而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财产形式的规定采用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突破了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财产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类财产形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外,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一修改更能适应实际需要。
二、强化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原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没有规定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还规定了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后的救济渠道,从而有利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2、强调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累积起来,集中投向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增加其当选的几率。这样可以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使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中小股东也可以选出自己中意的人选,以更好地体现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增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回收的权利。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和鼓励投资、发展经济。
3、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和“打破公司僵局”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犯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其他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原公司法无此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代表诉讼的股东的资格和诉讼的条件,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提出诉讼的,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因股东之间如存在严重分歧,致使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时,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规范了关联交易。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的内部管理更为规范和科学
1、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了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增加了在董事长既不能召集和主持也不能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下,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如何召集和主持的规定,见修改后的公司法第41条第48条第102条第111条的规定,这一修改使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更为明确、可行。另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充实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的作用,见修改后的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119条的规定。
2、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更为灵活,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原公司法只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改后的公司法国队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加强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激发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四、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修改后的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渠道,突破了原公司法公司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规定,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仅限于公司制企业)。修改后的公司法删去了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并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使公司的对外投资更为灵活可行,对外担保更具有操作性,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五、加强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修改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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