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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2008-02-03 11:58:38 来源:夏春德
新道交法明确机动车无责赔偿比例: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颇受争议的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现行道交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新道交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关于具体赔偿比例问题,新道交法只确立了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全国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是: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据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介绍:“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锋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丁锋表示,这次修改既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又较好地体现公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统一全国机动车的责任标准。
76条沿革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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