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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08-05-30 14:52:13 来源:夏春德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自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以来,历经4次审议,最终于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进步和发展:
一、立法宗旨仍然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两年多的立法过程中,民众积极参与且充满了博弈,4次审议中,每一次都引发社会较大的争议,其中利益相关各方意见对抗最为集中和激烈的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遵循的正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理念。因为制定《劳动合同法》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的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即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立法机关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为平衡各种不同意见作出一定让步,但“让步是有限度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在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见,《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依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是由《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扶弱抑强原则所决定的。
二、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1995年的《劳动法》虽然初步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但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它仅对工作时间、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基础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且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加以细化,同时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在适用范围、集体合同等方面都有进一步发展。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二是完善了劳动合同的类型,并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这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是增加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明确了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特别是增加职业危害防护条款是为了防范职业病危害,加强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欺骗。此外,还明确了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规定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通过强化用人单位的义务来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为防范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从各方面通过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来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主要表现为: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避免用人单位隐瞒情况而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否则,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约定或法定工资的义务。......。
四是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
五是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定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还规定了试用期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标准。有效地防止了用人单位任意延长或采用过长的试用期以限制、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的发生。
六是强调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限制条款也进行了限制,限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和期限等。
七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且即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规范并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不一样,对用人单位的限制明显要严于对劳动者的限制,其目的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保证劳动力在劳务市场的自由流通。而且《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更趋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更趋明确,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如为避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反之,为了避免劳动者滥用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和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对用人单位因经济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和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避免挂一漏万,并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增加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四是赋予了劳动者较多的特权,劳动者只要想辞职并依法提出,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的。增加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具体情形,同时还强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将有效防止劳动者的权益免受进一步不法侵害。
五、强化了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参与立法中的表现功不可没。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也突出和完善了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的职能。
一是赋予了工会参与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二是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六、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大有向主流化用工形式发展的趋势;但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劳务派遣在我国运行极不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对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的肯定,将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发表于《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9(总第3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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