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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被宽纵的“杀人犯”

2008-05-30 14:47:55 来源:夏春德


不应被宽纵的“杀人犯”

【内容摘要】在抢劫案中,犯罪分子恣臆滥杀被害人的情况常有发生,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可以让“杀人犯”现身并给予正罚。这种区分澄清了长期以来的模糊认识和理论分歧,是必要的、合理的,既有利于震慑和惩治“杀人犯”,又有助于被害人免遭滥杀而保全生命。?

【关键词】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必要性原则

 

    抢劫罪是一种极为严重且常见的犯罪,其历史也源远流长。因抢劫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就颇受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和法学家们的重视。当前,抢劫罪仍在我国较为广泛地存在着,而且有些犯罪分子的手段极其残忍,在犯罪过程中,肆无忌惮地杀害被害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更有效地给犯罪分子以震慑,尽可能减少犯罪分子任意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情况发生,同时更有效地打击和惩治恶性杀人抢劫犯罪,并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必要对抢劫“致人死亡”情节的理解问题加以理论上的阐述,希望能以此改变一直以来在理论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不加区别地将抢劫“致人死亡”一律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结果的做法,并揪出隐藏于其中的“杀人犯”加以数罪并罚。

 

一 、对如何理解抢劫“致人死亡”的有关理论的分析〖2〗〖〗

 

    目前,关于对《刑法》第263条中抢劫“致人死亡”的理解,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在抢劫中因暴力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其故意杀人后当场占有财物的,应另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那么,如果事先预谋杀人抢劫,又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到顽强抵抗而起意杀人的,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

    第一、二种观点,都看到了不加区别地一律将抢劫“致人死亡”仅定抢劫罪一罪的不合理之处,而试图将故意杀人或者直接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而另外定罪量刑,但两者都没有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而不能成功地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以使“杀人犯浮出水面”,从而就落下了“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就是‘一事两头占’,既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的口舌和嫌疑。第三种观点没有对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加以区分,认为定抢劫罪一罪处罚已足以惩罚犯罪。它看到了完全将故意杀人或直接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的不合理之处,因为这样的话,就有可能违反“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但它忽略了在仅实施除故意杀人之外的其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足以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形,具有宽纵故意杀人之嫌。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着不足,其共同的缺陷在于三者都没有深刻地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方法行为与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必要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因而都不可能成功地让隐藏在其中的“杀人犯”现身,而将其正罚。

 

二、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是使“杀人犯浮出水面”的前提条件

 

    从当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并没有将抢劫中的故意杀人单独定罪量刑的规定,因此,抢劫“致人死亡”理应包括故意杀人,否则,抢劫中的故意杀人将无法律依据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以是否故意杀人作为区分的标准,将故意杀人单独定罪量刑则有可能违背“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如果不将故意杀人单独定罪处罚,则又具有宽纵故意杀人之嫌疑。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让杀人真凶现身呢?要成功地揪出藏匿在抢劫“致人死亡”之中的“杀人犯”,其前提是必须要充分、深刻地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方法行为与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必要的、不可分割的关系。要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先来分析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对于抢劫罪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 ?

    其次,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方法行为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目的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要构成抢劫罪,必须要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方法行为,这是必要的、绝对的。也就是说,任何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可以构成抢劫罪。但是,并不由此而得出,所有的抢劫罪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具有暴力,或者同时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第三,......。?

    第四,......。?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抢劫罪所说的暴力,当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暴力的最极端的表现,但对于抢劫罪而言,并非所有的抢劫罪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求有故意杀人。在此,可以区分出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即:可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所谓必要的故意杀人,是指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遇到了被害人的顽强抵抗,或具有其他特别情形,如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安装有安全警报系统的其他机构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将被害人杀死,其当场占有财物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通过实施除故意杀人之外的其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已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的状态,而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故意杀害被害人的。?

    在必要的故意杀人情况下,故意杀人行为作为方法行为,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目的行为的必要行为,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密不可分,应只定抢劫罪一罪。而在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情况下,犯罪分子的故意杀人行为已不是当场占有财物的必要的方法行为,它因为已经不是当场占有财物这一目的行为的必要行为,而是从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能独立存在的犯罪行为,应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使“杀人真凶浮出水面”,其区分的标准是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的状态。不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是必要的故意杀人;反之,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愿反抗而仍然实施故意杀人的,是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如预谋杀人抢劫的,是必要的故意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处罚;如预谋杀人抢劫,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为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而仍然按计划实施故意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

 

三、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1、 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无本质的区别。将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是正确的。但是仅以抢劫成功时的时间点作为区分的标准,掩盖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相同本质这一事实,是不科学的。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从本质上说,都具有灭口而杀人的故意;同时,两者都具有独立的杀人行为。其中,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因其缺乏必要性条件而从整体的抢劫行为中独立出来而具有独立性;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则无庸置疑。所以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本质是相同的。?

    2、......。?

    所以,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实施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则足以说明其同时具有杀人和抢劫的故意,且同时具备了两个彼此独立的犯罪行为——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负责的原则,对这两种故意行为分别定罪并罚是必要的、妥当的,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3、 ......。

 

四、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缺撼

 

    进行这种区分,无疑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其区分的标准——被害人是否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愿反抗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时,难度很大。其实,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不仅在刑法领域还是在民法及其他领域,不仅在抢劫罪还是在其他类型的犯罪中,都普遍存在理论上清楚,而实践中具体操作困难的情况。绝不能因为这种划分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难,而否定这种划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结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必要的故意杀人,而不包括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使隐藏于其中的“杀人犯浮出水面”。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愿反抗的状态。这种区分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对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单独定罪处罚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违反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同时,这种区分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把握,但不能由此而否定这种划分的积极意义,否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文2004年8月18日在《中国法理网》发表

需要全文,请与夏春德律师联系,联系方式:133079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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