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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2008-05-30 14:50:10 来源:夏春德
[摘要] 《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包括: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第三者”承担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的举证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者”的单方行为不能侵害配偶权,它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行为,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配偶权 “第三者” 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对这一制度应如何理解,众说纷纭。本文仅就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第三者” 侵害配偶权应归为特殊侵权行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等进行论述。
一、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界定
(一)配偶权的含义、内容和特征
关于什么是配偶权,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学界对配偶权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1](P432)有的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P161)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基于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而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四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3](P66) 虽然对配偶权的含义众说不一,但大多认为配偶权包括如下内容: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义务,配偶的人身自由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等等。
配偶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2、权利义务的一致性。配偶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配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一致的。3、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配偶权的客体属于配偶身份利益,不包括法律明定的财产权利,也不包括离婚自由权。4、配偶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支配性。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侵害配偶利益,更不能与其成为配偶、夫妻。配偶权也是支配权,配偶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平等支配。
(二)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限于侵害配偶的性权利或贞操利益,而不侵害配偶权的其他方面内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行为如下:
1、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可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前后两次都经过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表现为:法律婚——法律婚;事实上的重婚指两重婚姻至少有一个婚姻是由法律追加效力的事实婚姻。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1)法律婚——事实婚;(2)事实婚——法律婚;(3)事实婚——事实婚。[3](P202)根据现行法律关于重婚罪的规定,重婚罪仅包括两种情形: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中的第(1)种情况,[4](P496)其中,“事实婚——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而“事实婚——法律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事实婚——法律婚”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形成法律婚后就解除了在先的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二是形成法律婚后还继续保持在先的事实婚,构成重婚罪。
对于“第三者” 的重婚行为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有配偶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的“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三是无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四是无配偶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2、与有配偶者同居的行为
同居,指异性男女共同生活,包括男女共同居住即共同寝食,相互扶助和进行性生活。同居一般有婚内同居和未婚同居两种含义,[3](P106)......。[5](P34)至于受害人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不以夫妻离婚为要件。
3、与有配偶者通奸的行为
如果“第三者”并未实施重婚或与有配偶者同居的行为,只是偶尔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则构成通奸行为。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通奸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未明文规定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配偶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了它可以受到来自于配偶以外第三人的侵害,“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只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要件,无过错方就可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一)“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1](P454)
1、违法行为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是指“第三者”以重婚、与有配偶者同居或通奸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首先,“第三者”的行为须违法。“第三者”实施了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次,“第三者”的行为须违反了保护配偶权的法律。第三,违法行为须以作为的方式为之。“第三者”的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同居或通奸的行为都以作为的方式作出,不作为不会侵害配偶权。
2、损害事实
......。
3、因果关系
......。
4、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
“第三者”必须具有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即故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第三者”却仍然实施了重婚、与有配偶者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如果“第三者”是未婚的,须以明知为要件即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但无须要求“第三者”在实施侵害配偶权行为之前,只要在实施侵害配偶权行为之后才“明知”,却仍然实施侵害配偶权行为的,就应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如果“第三者”只是因过失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则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有配偶的“第三者”则不要求“明知”,只要与有配偶者实施了重婚行为、与有配偶者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就表明该“第三者”具有侵权的故意,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受害人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不以离婚为要件。因为夫妻是否离婚,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如果以离婚作为受害人要求“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要件,不利于遏制“第三者”现象、保护受害人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所以,法律应当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规定为特殊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第三者” 承担证明自己主观不存在故意的举证责任。
(三)免责事由
1、“第三者”不存在故意
即无配偶的“第三者”并不明知对方有配偶(有配偶的“第三者”只要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其主观就是故意的)。 “第三者”无过错或只有过失则可免责。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另一方可以另行结婚。另行结婚后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出现,死亡宣告被撤消,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受法律保护,不能按重婚处理。[6](P116)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任何一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那么,“第三者”也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2、受害之配偶同意的
如果受害之配偶同意“第三者”实施侵害其配偶权的行为,“第三者”可免责。
综上所述,......。[5](P29)法律应对这一情况提高警惕,有必要对“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以刑法或民法制裁。该法律制裁,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法律功能。制裁“第三者”,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谴责,除了能震慑“第三者”外,对社会无疑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第三者”成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的情形及其法律责任
配偶权是夫妻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利,具有相对权的性质,但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5](P23)一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配偶一方;二是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第三者”的行为不能单独侵害配偶权,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根据“第三者”和受害之配偶选择赔偿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分为如下情形:
(一)“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形[1](P456)
1......有利于稳定现存的婚姻关系。
2、“第三者”无配偶,受害之配偶同时追究其配偶和“第三者” 责任的。
......。
3、......。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分别对重婚、破坏军婚、虐待、遗弃等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而“第三者”构成重婚罪的,应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况:(1)前后两个均为法定婚即法律婚——法律婚;(2)法律婚——事实婚;(3)事实婚——法律婚中的第二种情形,即形成法律婚后还继续保持在先的事实婚的。有人建议在《婚姻法》中扩大对重婚罪的解释以遏制现实生活中的“包二奶”现象,笔者认为,扩大解释的部分应限定在上述第(3)种情况。
2、民事责任
......。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主编.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析[C].(中册).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431-459.
[6] 杨大文主编 曹诗权副主编.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Xia Chun-de
Key Words: The right of consortium;The third person;Indem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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