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春德律师

xiachund.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多维审视法律的局限性

2008-03-29 14:04:47 来源:夏春德


多维审视法律的局限性

【摘要】 法律的局限性是法律自身无法克服的客观存在,对于法律的局限性的认识和揭示,不是对法律的取消和否定,而是要在法治化进程中,提高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避免支付不必要的代价,从而实现法律的功能最大化,以期促进早日实现法治国家目标。

【关键词】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异化 法律的调整机制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和发展,以及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法律的局限性也随之凸现和展开,法律的局限性这一课题已引起了不少法学家的重视。如有的学者从法律的价值冲突、法律的规范缺陷、法律运行的困难、法律的角色限制等四个层次[]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也有的从法律的创制和法律的实施进行分析[]等等。其实,对于法律的局限性的关注和研究,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克服法律的局限,实现法律的功能最大化,实现法治国家目标,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的本质——先天不足

    法律就其本质而言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即法律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法律的阶级性决定了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立法活动,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运用法律以社会的名义以巩固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统治地位,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实现其阶级利益,实现其阶级意志。虽然法律始终将公平、正义等作为自己终极的永恒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毕竟与国家相拌始终,只要有阶级的存在,法律必将存在下去。所以在法制条件下,法律的阶级性赖以生存的特定阶级基础的存在,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必定会打上阶级的烙印,其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就是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真正的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

    另外,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了法律的现状和变化。法律,特别是宪法必然会在自己身上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在法律上的缩影。但是,各种政治力量的力量对比并非静止不动,而是自始至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彼此你消我涨。这种状况,必然会对法律的作用力作出强、弱、积极、消极等不同反应,从而导致有可能削弱法律的积极功能,阻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还会造成消极影响。当法律的作用力与各种政治力量在消涨互动中所产生的反作用力之间的动态平衡被打破时,法律的变化、变革就在所难免。由此可见,法律的局限性并非我们的过错引起,也并非法律的过错引起。它只是法律的一个固有的特点,它是客观存在的,是法律固有性质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我们无法避免。

二、             的特征——法的异化

    前面提到: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同时,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对立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它要反应、体现和遵循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对社会和自然界的一种认识,或某些权威集团的“合目的性约定”。[]......。[] 

    另外,法律在自在性和客观性基础上,通过“合目的性约定”而上升为国家意志后,即获得法律的普遍性,这也就同时导致了主观和客观、思维和存在、形式和内容的分裂乃至矛盾。法律通过对客观自在的个别性的扬弃而获得普遍性,就使得普遍的东西可能离开客观而倾向主观,离开存在而偏向思维,脱离内容而偏爱形式,从而造成法律与现实的对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法律是由客观性上升为意志性而获得普遍性、绝对性,并逐步演变为和客观个别相对立的普遍,将最终因完全丧失合理性而被历史所淘汰。

三、             的调整机制——机制缺陷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要起到调节人们行为乃至调节社会关系,实现法律的功能,必须在法律中对人们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得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特点,它告诉人们该怎么行为、不该怎么行为以及必须怎么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法律正是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形成了法律特有的调整机制,即法律的静态调整机制,它是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在颁布后即具有的,或作为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法律只要规定权利就必须要规定相应的义务。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义务也具有利导性,因为许多义务本质上意味着利益负担以及责任后果,所以它能促使人们不做法律禁止并且最终不利于自己的事情,而履行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但是,利弊之间的权衡,不但要受到行为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望程度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行为主体认识能力以及道德水准的制约。这种状况,使得行为主体很有可能依据其主观内在标尺,权衡利弊后形成的主观行为标尺与法律的客观行为标尺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甚至相背离。这势必导致法律的静态调整机制失灵。如“法轮功”痴迷者的自焚以及所实施的其它反人类反社会行为;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恐怖分子自杀性爆炸事件等,无不说明了法律的苍白无力。因为他们连死都不怕,哪还怕什么人间法律。

    再者,......

四、             作为制度——具有生命周期

    古今中外,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法律不仅存在历史类型的更替,即便是在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存在法律的继承关系。几千年以来,人类总是不断地改善、改良着法律,通过人类对法律的设计和运用,从而获得人类不懈追求的合目的的报偿。那么,为什么法律会不断地变化发展,或为什么会有新旧法的继承关系呢?其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存在,它与其它社会制度一样,都有一个“生命周期”,即任何一项具体的法律,都要经历:创立阶段、发挥作用阶段、充分发挥作用阶段、功能消退阶段、消亡等五个发展阶段;其二,法律所作用的现实社会,是千姿百态的、变化无穷的,它无时无刻不处于变化发展之中。所以,正因为法律的生命周期的客观存在,这就决定了,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律的功能能否发挥以及发挥功能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法律实施的实效必然受其生命周期的限制和制约,另外,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其生命力的源泉恰恰来源于法律的稳定性,但法律所作用的现实社会的变化性就必然会与法律的稳定性发生冲突和矛盾,因而出现“时滞”问题。那么,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为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化性,我们势必会权衡各方利益,为确保最大利益,而需要牺牲某些其它较小利益。[] 

五、             的内容——内容缺失

    前面提到,法律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统治阶级所作出的“合目的性约定”。法律由客观性、自在性、上升为意志性后而获得普遍性、概括性、抽象性、一般性,并最终导致主观与客观、思维与存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分裂与矛盾,从而派生出法律规范僵化的一面。[11]因而,当法律面对具体个案时,它有可能会成为非正义的、非公平的、僵化的规则,从而违背法的本意和宗旨。法律的普遍性、概括性、抽象性、一般性来自于特殊的、个别的、具体的客观实在的扬弃,它不是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不分巨细的描述,它不但不必要,不适宜,也不具备这个能力,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用简明扼要的语言、特定的概念来表述社会现象,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地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

    再者,......。[12]

    另外,在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本人的素养和社会生活复杂性、变化性的制约,立法者不可能完全准确无误地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或将要发生的事情;或者虽已预料到,但是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或者立法者之间认识、意见的分歧以及立法体制、立法权、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上升为法律,或者即使上升为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准确无误的表述。

六、             的形式——形式限制

    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的词汇、语言表达的,而词语、文字无非是一种表达意思的符号,它可能准确地表达一个意思,但也不排除一个词语被误解甚至被曲解的可能性。[13] 

    ......。[14] 

    另外,法律作为统一的行为标尺,一方面,它很难做到绝对准确无误、公正、公平;另一方面,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和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立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必须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这表现为在法律后果中关于惩罚幅度的规定,也表现为诸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适当”、“正当”等模糊用词。自由裁量的存在,一定的程度可弥补法律明确性的不足,而与此同时给适用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主观非理性因素的注入,滥用自由裁量权大开方便之门。

    词语文字的歧义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因素、法律之间的关系因素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加上适用者个人因素的介入,为法律的“合目的性”适用,带来了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功能的实现起到了制约作用。

    以上六个方面对于法律的局限性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的局限性程度。当然,反思和审视法律的局限性的视角还有很多,以期进一步探讨。对于法律的局限性的认识和揭示,并非是对法律的取消和否定,而是要在法治化进程中,提高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克服法律的局限,避免支付不必要的代价,从而实现法律的功能最大化,以期促进早日实现法治国家目标。不过,对于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超越和扬弃,单靠法律本身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依靠和利用社会大系统的一切有效资源和手段,当然,这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作者简介:(1973—),男,江西上饶人,上饶师范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法律硕士。

[] 参见:陈卯轩《法律局限略论》159-164页、成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2002 2

[] 参见:胡水君《法律局限性探讨》北京D410《理论法学和法史学》1996845-59

[] 参见: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5-58

[] 参见:许崇德《宪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1-12

[] 参见:张之沧《法的深层结构分析》 北京 D410《法理学、法史学》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11142

[] 同上

[] 同上

[] 转引自:何兆武译: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49

[] 见张之沧文、46

[] 参见:孙笑侠《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北京、D410《法理学和法史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1999347

[11] 同上、47

[12] 见孙笑侠文、47-48

[13]见孙笑侠文、48

[14] 参见:张骐《法律实施的代价、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北京D410《法理学和法史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1999345

 

 本文2004年8月18日发表于《中国法理网》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