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春德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论抢劫罪中的非必要的故意杀人
2008-03-29 14:06:59 来源:夏春德
【摘要】在抢劫案中,犯罪分子恣意滥杀被害人的情况常有发生,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可以让“杀人犯”现身并给予处罚。这种区分澄清了长期以来的模糊认识和理论分歧,是必要的、合理的,既有利于震慑和惩治“杀人犯”,又有助于被害人免遭滥杀而保全生命。
【关键词】抢劫“致人死亡”、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必要的故意杀人
抢劫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且常见的犯罪,其历史也源远流长。因抢劫罪极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就颇受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和法学家们的重视。当前,抢劫罪仍在我国较为广泛且大量地存在着,而且有些犯罪分子的手段极其残忍,在犯罪过程中,肆无忌惮地任意杀害被害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和惩治恶性杀人抢劫犯罪,并准确地定罪量刑,有必要对抢劫“致人死亡”情节的理解问题加以理论上的阐述,希望能以此改变一直以来在理论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不加区别地将抢劫“致人死亡”一律作为抢劫的加重结果的做法,并揪出隐藏于其中的“杀人犯”加以数罪并罚。
一、 对如何理解抢劫“致人死亡”的有关理论的分析
目前,关于对《刑法》第263条中抢劫“致人死亡”的理解,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在抢劫中因暴力过失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其故意杀人后当场占有财物的,应另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杀人,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那么,如果事先预谋杀人抢劫,又照此实施的或者在实施抢劫中遭到顽强抵抗而起意杀人的,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1](P723)
......。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不足,其共同的缺点在于都没有深刻地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方法行为与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必要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因而都不可能成功地让隐藏于其中的“杀人犯”现身,而将其处罚。
二、 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是使“杀人犯浮出水面”的前提条件
从当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并没有将抢劫中的故意杀人单独定罪量刑的规定,因此,抢劫“致人死亡”理应包括故意杀人,否则,抢劫中的故意杀人将无法律依据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以是否故意杀人作为区分的标准,将故意杀人单独罪量刑则有可能违背“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如果不将故意杀人单独定罪处罚,则又具有宽纵故意杀人之嫌疑。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让杀人真凶现身呢?要成功地揪出藏匿在抢劫“致人死亡”之中的“杀人犯”,其前提是必须要充分、深刻地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方法行为与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之间的必要的、不可分割的关系。要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先来分析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其它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1](P713) 对于抢劫罪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抢劫罪所说的暴力,当然包括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暴力的最极端的表现,但对于抢劫罪而言,并非所有的抢劫罪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要求有故意杀人。在此,可以区分出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即:可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所谓必要的故意杀人,是指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遇到了被害人的顽强抵抗,或具有其他特别情形,如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安装有安全警报系统的其他机构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将被害人杀死,其当场占有财物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通过实施除故意杀人之外的其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已足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的状态,而足以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故意杀害被害人的。
在必要的故意杀人情况下,故意杀人行为作为方法行为,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目的行为的必要行为,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密不可分,应只定抢劫罪一罪。而在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情况下,犯罪分子的故意杀人行为已不是当场占有财物的必要的方法行为,它因为已经不是当场占有财物这一目的行为的必要行为而从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能独立存在的犯罪行为,应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使“杀人真凶浮出水面”,其区分的标准是否足以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的状态。不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而仍然实施故意杀人的,是必要的故意杀人;反之,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愿反抗而仍然实施故意杀人的,是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如预谋杀人抢劫的,是必要的故意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处罚;如预谋杀人抢劫,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为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而仍然按计划实施故意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
三、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1、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所谓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通过实施除故意杀人之外的其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已足使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的状态,而足以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却仍然故意杀害被害人的。非必要的故意杀人须同时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应具备主体要件,行为人须年满14周岁。
第二,须满足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当然,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相比,它的故意有其特殊性,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故意和抢劫的故意相伴相随。杀人故意形成的时间一般是在预谋抢劫之时便已经形成,而且该故意贯穿于实施抢劫行为的始终,当然也不排除在抢劫过程中起意杀人的可能性,如为灭口而杀人的。
第三,特殊的客观要件,即犯罪分子在抢劫的过程中实施了不必要的故意杀人行为。该客观要件中的杀人行为须满足杀人行为的限制条件,即就抢劫财物的目的而言,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是不必要的。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通过实施除故意杀人之外的其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已足以使犯罪分子当场占有受害人的财物的,却仍然故意杀害被害人的。那么,就说明了犯罪分子在实施除故意杀人之外的其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的情况下,已经达到了其实施抢劫的目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成为不必要,这就足以证明了犯罪分子具有杀人的故意。而且,被杀害的受害人应同时满足特定的状态条件,即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愿反抗的状态。在受害人处于这种状态下,犯罪分子无需实施杀人行为便能实现其抢劫财物的目的。
第四,单一的客体要件,即故意杀人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生命权。
在抢劫过程中,犯罪分子实施的杀人行为只要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就构成抢劫中的非必要的故意杀人。
2、......。
3、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和抢劫后为灭口杀人的关系。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包含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情况,它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杀人灭口是以抢劫成功的时间点为区分的标准的,抢劫成功之前的故意杀人只定抢劫罪一罪,而对杀人行为不另外定罪;对于抢劫成功之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才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这种区分未考虑到抢劫成功之前的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而是笼统地将之归入“抢劫致人死亡”,掩盖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行为,导致放纵犯罪。而区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和必要的故意杀人不以抢劫成功的时间点为标准,它仅看杀人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和非必要性,如果杀人行为具有独立性和非必要性,就是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反之,就是必要的故意杀人。
四、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1、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无本质的区别。将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是正确的。但是仅以抢劫成功时的时间点作为区分的标准,掩盖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相同本质这一事实,是不科学的。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从本质上说,都具有灭口而杀人的故意;同时,两者都具有独立的杀人行为。其中,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因其缺乏必要性条件而从整体的抢劫行为中独立出来而具有独立性;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则无庸置疑。所以非必要的故意杀人与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本质是相同的。
2、......。
所以,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实施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则足以说明其同时具有杀人和抢劫的故意,且同时具备了两个彼此独立的犯罪行为──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负责的原则。[4](P48)对这两种故意行为分别定罪并罚是必要的、妥当的,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3、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体现了保护生命权优于保护财产权的人性思想。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有利于澄清长期以来形成的模糊认识。对犯罪分子而言,在不加区分的情况下,会给犯罪分子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其承担的严重罪责是因为实施了抢劫,而非故意杀人,或者其认识不到故意杀人要比抢劫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无疑会促使犯罪分子滥杀被害人的情形发生,因为抢劫“致人死亡”和杀人抢劫承担的是相同的法律后果。而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将非必要的故意杀害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可以使犯罪分子认识到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恣意杀害被害人,要比抢劫罪承担列为严厉的法律后果,这无疑给犯罪分子造成了更大的心理负担。那么,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当涉及杀害被害人时,会有所顾忌,或由于其慑于法律的严惩而放弃在非必要情况下恣意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从而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被害人而言,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能使其在面临暴徒抢劫时,如条件不允许而进行抵抗会导致生命被剥夺的严重后果;如不进行抵抗,则有可能使其生命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和剥夺,否则,犯罪分子将会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五、 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缺憾
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无疑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其区分的标准──被害人是否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愿反抗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时,难度很大。其实,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不仅在刑法领域还是在民法及其他领域,不仅在抢劫罪还是在其他类型的犯罪中,都普遍存在理论上清楚,而实践中具体操作困难的情况。绝不能因为这种划分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难,而否定这种划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结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必要的故意杀人,而不包括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将非必要的故意杀人排除在抢劫“致人死亡”之外,使隐藏于其中的“杀人犯浮出水面”。区分必要的故意杀人和非必要的故意杀人的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愿反抗的状态。这种区分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对非必要的故意杀人单独定罪处罚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违反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同时,这种区分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具体把握,但不能由此否定这种区分的积极意义,否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刑法专论(下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10.
[2] 金凯.侵犯财产罪新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8.1.
[3] 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 [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0.
[4]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
On ill-necessary committing homicide intentionally in the course of robbery
Xia Chun-de(Shangrao Normal College,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an)
Abstract: In robbery cases, the cases that the criminals intentionally commit homicide are usually happened. To discriminate necessary committing homicide intentionally from ill-necessary committing homicide intentionally, and to except ill-necessary committing homicide intentionally away from causing death to another person in the course of robbery, may disclose and punish the criminal who intentionally commits homicide. This discrimination i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that can clarify the confusion in understanding and in theory, which is help to terrify and punish the criminal who intentionally commits homicide and is benefit to protect the life of the prey.
Key words: causing death to another person in the course of robbery; necessary committing homicide intentionally; ill-necessary committing homicide intentionally
- 大家都在看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