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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与律师执业风险的规避
2010-11-10 11:13:09 来源:夏春德
三十年来,我国的律师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执业律师已超过17万人,律师事务所达一万多家。广大律师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也暴露出其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近日发生的“李庄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特别是律师界高度关注,从习近平、周永康深入律师事务所和李源潮到司法部视察指导工作,到各级司法部门在律师界掀起一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热潮,表明加强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工作迫在眉睫。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界定及其表现
何为律师执业风险?一般而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或违法执业行为或其他外来原因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律师过失执业带来的风险。是指因律师的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分为违约赔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具体表现为:①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责任。如遗失重要证据造成败诉。②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而造成错误的责任。如案由判断错误导致诉讼不当。③专业化程度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责任。如泄露商业秘密、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提供法律意见错误等。
二是律师违法执业带来的风险。是指因律师的故意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①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因执业行为的不规范,如违反律师法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遭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处罚。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②刑事处罚风险。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等。目前,这一执业风险有日趋增多的趋势。
三是律师之外因素带来的风险。指因当事人、司法机关等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致使律师可能遭受不白之冤,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后果。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及其他民间势力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如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迁怒于所委托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并不罕见。②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据统计,全国每年约有近三百名律师因种种原因人身自由受到有关机关的限制。
二、警示教育对产生律师执业风险因素的补正
(一)警示教育对立法因素的补正
从我国几部与律师执业有关的主要法律之内容看,律师执业风险的产生有其立法原因,表现为:一方面,都存在对律师执业不利的规定。如《律师法》对律师义务的规定明显多于权利保护的规定;如《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成为悬在中国律师头顶上的两把“达摩克斯利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越来越大;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限制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另一方面,缺乏对律师特别保护的规定。如《律师法》缺乏对律师民事责任的免责规定和有限责任规定,刑事责任的豁免规定。
当然,以上各法律对律师执业的不利规定,并非不能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警示教育将律师执业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如辩护律师招致《刑法》第306条规定之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律师被怀疑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收集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一致,律师就有可能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所以,通过警示教育,可以让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像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告戒我们律师的那样,应“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同时,教育律师掌握一些执业方法和技巧,如会见时,最好两位律师会见,并申请办案人员陪同,注意问话的方法和技巧等。如果发现办案机关遗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重要证据,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样,可以避免执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警示教育对社会消极因素的补正
一些社会消极因素会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它们主要有:一是执法者的偏见。如部分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故意对律师推委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二是执法者违法违纪办案。如部分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法办案,或千方百计阻止律师介入其经办的案件之中。三是社会公众的错误认识。如部分社会公众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的,不能正确认识律师的执业性质;或认为律师是其花钱请的,律师理应无条件满足他(她)的要求,因此,当其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其实,对于以上社会消极因素,也可以通过警示教育,化解一些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矛盾。如教育、引导律师合法办案,不但不介入当事人与执法机关及执法者之间的矛盾,而且还能尽可能疏导、缓解双方的矛盾,起润滑剂的作用;在办案中,注意与执法部门及执法者沟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和理解他们;注意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尽可能向当事人说清楚律师的执业性质,说明律师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不要让当事人产生误解。
(三)警示教育对律师自身因素的补正
律师执业风险的产生,很大一部分与律师自身因素有关,具体表现有:一是律师专业素质不高、执业能力不强。如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二是律师执业观念、执业态度存在问题。如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三是律师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如部分律师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对于以上执业风险因素,警示教育尤为必要,且效果也最为明显。通过警示教育,增强律师的风险意识,让律师充分认识到执业风险防范对自己的重要意义,促使律师自觉、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技能,掌握风险防范的知识和技巧,端正态度,尽职勤勉,完全可以大大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四) 警示教育对当事人因素的补正
一般而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律师与某些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和对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当事人推卸责任。如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把由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或者把律师当作“替罪羊”或者“挡箭牌”。二是当事人虚假陈述。如有些当事人为了得到律师的同情和帮助,进行虚假陈述和虚假承诺,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轻信当事人,缺乏必要的防范,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三是当事人误解。如部分律师因经验不足,与当事人沟通不够,或未尽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产生过高的期望,最后当事人因期望落空而迁怒于律师。
通过警示教育,促使、引导律师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帮助律师掌握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避免当事人给律师带来的执业风险的。
三、警示教育与律师执业风险的规避
律师执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律师执业风险又是可以规避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当怎样正确认识和防范。而警示教育能够培养正确的认识,警示教育的贯彻能够做到有效的防范。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执业风险的承担主体,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具体管理单位,故警示教育和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律师事务所。
(一)风险防范——警示教育的目的
1.提高风险意识。通过警示教育,可以提高律师的风险意识。一是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风险意识。作为一个行业,律师执业风险有可能随时发生,如果一旦发生,律师事务所的声誉乃至生存,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和威胁。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应首先对律师执业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其在自身的执业过程中,对其他律师的要求和教育上就会注意这一问题。可以想象,没有风险意识的管理者,律师执业及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可怕的。二是提高律师个人的风险意识。如引导和加强律师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提高抵御风险和诱惑的能力;培养律师诚信执业,忠于法律、维护正义、为当事人勤勉尽责、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等意识。事实证明,进行了警示教育与没有警示教育,其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2.开展教育培训。从教育培训的内容看,应对律师的专业素养、业务水平、办案技巧、沟通能力和办案经验等进行培训。一是法律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二是业务水平和办案技巧培训。如法庭辩论技巧,包括文字语言的表达技巧、提高形象技巧。在辩论中,要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善于控制情绪,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三是培训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①尊重和诚信教育。尊重当事人,遵守对当事人的承诺,这是有效沟通的前提。②培养情绪控制能力。保证律师的任何情绪及言行不得造成当事人的不愉快或不信任,这是沟通得以继续的保证。③保密意识教育。保守秘密,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不与无关人员谈论当事人或案情,这是发展良性沟通的条件。④培养协调能力。及时协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相互理解、尊重、信任与合作,这是良性沟通的实现。从教育培训的形式看,可以灵活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如专家讲座、经验交流、法庭旁听及个别指导等。
3.推广规范操作。首先,通过警示教育,培养律师的风险思维,养成律师生活和执业中的防范风险习惯。其次,案件受理规范操作。如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标准和体系,保证对案件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实现对案件风险的有效把握,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把握;如规范代理合同等委托代理手续;如严格案件审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由律师事务所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层层审批和把关;如完善告知手续,有必要在与委托人签约时,向委托人作出风险告知。告知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三,律师规范执业。如规范格式文书,每一份法律文书,特别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应严格审核把关;如规范执业监控,及时了解风险信息,对反馈的风险信息及时作出有效反映等。第四,规范案件风险总结工作。
(二)风险管理——警示教育的落实
1.风险制度建设。风险制度建设,是对警示教育目的和要求的具体落实,是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必然要求。风险制度主要包括:一是风险教育制度,如业务学习制度、鼓励外出学习培训制度;二是风险防范制度,如新律师录用制度、案件受理审批制度、案件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提示制度、法律文书审核制度、案件风险监控制度、对新律师的指导老师制度等。三是风险管理制度,如案件跟踪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优秀案件评比制度、案件风险总结制度等。四是风险处理制度。由于律师执业风险发生在律师执业的各个环节,作为律师事务所,必须要注重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并予以切实的执行。目前,许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度不全,或虽有制度但形同虚设,这对于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的安全及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2.案件风险评估。律师执业风险往往发生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表面上看,似乎与案件受理之时没有什么关系。其实,在律师受理案件之前或者受理当时,就已经隐藏了将来发生执业风险的因素。若律师在案件受理之时,能够根据某项标准预测到各种风险因素,并预先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所以,案件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风险评估体系一般应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的情况,除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包括其人品、性格、脾气、处世态度、社会关系及对律师行业的认知状况等。二是案件性质。如涉黑案件、群体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件应特别慎重。三是案件难易和复杂程度,如涉案人数和范围、案情复杂程度、取证难度等。四是适案法律规定。如法律专业化程度、法律程序等。五是当事人已用救济途径及效果。六是案外其他社会力量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等。只有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制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案件风险评估体系,才能宏观把握和微观预测各风险因素,预先采取防范措施,从而有效防范执业风险的发生。
3.案件追踪管理。风险的科学预测和预先把握很有必要,但不可能在对风险有效把握的同时,就能够将所有风险因素解决在萌芽中。因为风险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加强对案件风险的动态追踪,则是实现对风险有效控制的重要管理措施。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案件追踪管理:一是制度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来实现。二是组织保证。应组建专门的机构如案件风险管理部(或由客户服务部负责)负责案件追踪管理。如对经办律师进行适时的必要的风险提示;如动态掌握各种风险信息(及反馈信息);如安排专人(律所负责人为佳)专门负责高风险案件的追踪管理;建立风险反映机制,做到风险出现后能及时处理。三是物质保障。包括风险管理人员的待遇和经费开支等。
(三)风险监督——警示教育的强化
只有警示教育,而没有制度保障,活动过后,可能就“人走茶凉”;而建立制度没有管理,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若只有管理,而无监督和奖惩措施,管理也将“徒有虚名”。所以,有效的风险监督将使警示教育的效果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督包括:一是内部监督。分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如案件风险管理部的监督)和其他律师同行的监督等。要让监督真正取得实效,应配之以相应的奖惩措施和方法,如将非律师本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告知办案律师本人或适时进行善意的提醒;因办案律师本人的重大过错或故意造成的风险进行公示;如建立风险赔偿后追偿制度,当然,应仅限于律师的重大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失;如建立案件评比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在每一年度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律师办案中风险发生情况进行评比和奖惩。二是外部监督。这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监督、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等。
当然,律师事务所应努力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良性连动机制,尽可能避免某种社会不利影响对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因律师自身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风险,应尽可能先由内部监督发现和解决,或者虽先由外部监督发现,但能够成功转为由内部监督消化和解决,以避免对律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参考书目(论文):张明恩:《律师执业风险及个人防范》,安阳市司法局信息网http://aysfj.anyang.cn.2008-12-3.
[2]参考书目(论文):刘振球:《律师执业风险研究》,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2009-03-29.
[3]参考书目(论文):王锦意:《律师执业风险与防范》http://hi.baidu.com/wenqianyun/blog.2007-08-22.
[4]参考书目(论文):邓永华 黄杰:《论律师执业中的安全风险与防范》,福建省律师协会http://www.fjlawyers.net.
该论文获第八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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