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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2008-02-04 17:01:09 来源:夏春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袁文报先生于2006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一篇《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论文,全文如下:
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李某给自家的玉米喷药,药水随风飘到张某的西瓜地里,致张某的西瓜大部分死亡。法院审理中,洪水又将张某的西瓜全部冲走,李某即主张其赔偿责任不成立——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同村农民,一次李某在给自家的玉米喷药时,因风力作用,药水飘到张某的西瓜地里,致使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亡。为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瓜苗费500元,化肥费1000元,西瓜损失2万元。李某拒赔,张某诉至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即将作出一审判决时,一场洪水使李某的玉米和张某的西瓜(包括已死亡的和剩下的)都被冲得无影无踪。李某立即向法院主张其赔偿责任不成立。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赔偿张某的西瓜损失2万元,但不应赔偿瓜苗费和化肥费。理由是:李某的喷药行为已经符合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要件。但是,张某买瓜苗和化肥这两项花费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得到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只应该赔偿瓜苗费和化肥费,不应该赔偿西瓜损失。理由是:张某的西瓜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可得利益因为洪水的介入而失去了可能性。但张某的西瓜苗和化肥损失是现实存在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对张某的瓜苗费、化肥费和西瓜损失都不应当赔偿,但应当承担张某为请求赔偿西瓜损失而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和其他为诉讼而付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是:李某不应该赔偿张某的瓜苗费和化肥费,是因为张某买瓜苗和化肥都是为了收获西瓜,这两项花费张某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补偿,在洪水使收获西瓜成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张某的这两项费用也同样得不到补偿。至于诉讼费应当由李某承担,是因为李某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侵权,李某拒赔,因此诉讼是因李某而起。对李某不应赔偿张某的西瓜损失的理由和实体处理的理论依据,又有两种观点:一是李某的侵权与张某的西瓜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依据因果关系的决定条件说,造成西瓜绝收的最后决定性条件是洪水而不是李某的侵权,因此李某不应当赔偿西瓜收益损失。二是张某可以因不可抗力免责。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妥的关键,在于没有界定好两个问题:一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有侵权行为,不一定有损害,例如甲将乙的书丢到地上,但书没有造成任何损害,这也是甲对乙的侵权行为,但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只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甲只需把书捡起来并赔礼道歉就行了。而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产生的观点,是错把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成了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二是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第一种观点认为西瓜苗的死亡就是西瓜收益的丧失,是把西瓜收益当成了直接损失。事实上,没有李某的侵权,西瓜苗也不一定就能够最终产生西瓜。因为可能有其他原因使西瓜绝收。因此张某的西瓜收益只是一种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它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但这种未来利益是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且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就本案而言,西瓜的收益只是一种未来利益,这种未来利益一般是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的。但同时由于它并不是现有利益,因而也只是有得到的很大可能性,并不一定必然得到。在已经出现洪水使其绝对不能得到时,侵害人可以此抗辩,主张免责。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朴素的公正观念,要求李某赔偿西瓜的收益损失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没有李某的侵权,张某的西瓜也会全部绝收,现因李某侵权,使张某多得到了利益,这不符合民法赔偿责任的补偿性。
第二种观点不妥的关键,在于没有认识到农作物损害的特殊性。对于种植农作物的人来说,其瓜苗费和化肥费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得到补偿,如果不能最终收获西瓜,其瓜苗费和化肥费也将血本无归。因此,不能把种植西瓜的前期投入与收获西瓜截然分开。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的实体处理和诉讼费应当由李某承担但不应该赔偿瓜苗费和化肥费的理由。关于西瓜收益损失李某不应当赔偿的理由,笔者不同意他们两种理论依据及其理解和分析。第一种理论观点认为李某的侵权与张某的西瓜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这是值得商榷的。其实,不能说造成西瓜绝收的最后决定性条件是洪水而不是李某的侵权,因为在洪水来临之前造成西瓜绝收的条件已经全部满足,西瓜绝收已成必然,只是洪水使李某的侵权失去了其本来可以造成西瓜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因为洪水的来临也是具有必然性的,所以客观上说李某的侵权侵害的本来就是不可能得到的利益。第二种理论观点把洪水当成张某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由于没有明确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因而也有值得探讨之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应当考虑农作物侵权的特殊性和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财产损失的补偿性原则,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因诉讼而付出的费用,其中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和其他为诉讼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对于西瓜收益损失、瓜苗费和化肥费,不宜判决赔偿。笔者出于学习交流的目的,也拟一篇短文《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全文如下:
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
袁文报先生于2006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名为《李某该承担什么责任》(以下简称袁文)的文章,袁先生为了论证其观点的正确性,可谓用心良苦,当然其观点也能自圆其说,但笔者不敢苟同。笔者比较倾向于支持第二种处理意见,即李某只应该赔偿瓜苗费和化肥费,不应该赔偿西瓜损失。
笔者认为,李某的侵权行为具备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袁文告诉我们,要界定好两个问题,其一是界定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笔者持赞成的态度,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要求最为严格,它要求必须同时具备违法性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而其他较轻的侵权责任方式的构成,不必具备这样严格的构成要件,只要具备了违法性的行为和过错要件,就应当构成,不再要求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但是袁先生却忽略了李某喷药侵权案的基本事实。在本案中,李某具备了违法性行为和过错要件无须赘述,关键在于李某喷药的违法行为有无导致张某的损害事实,这就触及到了袁文所说的应界定好的第二个问题,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本案中,李某喷药行为导致了张某的直接损失,即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亡,这些已经死亡的西瓜中就包含了瓜苗费、化肥费以及种植、培育瓜苗的人工费损失,至于作为间接损失的西瓜收益,正如袁文中所论述的那样,因为后来洪水的出现使得该间接损失无法获得成为必然,“侵权人可以以此抗辩,主张免责”,但是侵权人主张免除的只能是该间接损失的责任,而不能主张免除其所导致的张某直接损失的责任,因为洪水只是导致剩下的西瓜损失的原因,而不是已经死亡的西瓜损失的原因,也就是说,洪水与剩余西瓜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不与已经死亡的西瓜具有因果关系,而李某的行为与西瓜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袁文却以“出现洪水使其绝对不能得到”为由,而将李某喷药行为导致张某10亩地的西瓜大部分死亡的直接损失都给抹掉了。
既然李某的侵权行为同时具备了侵权赔偿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李某就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有损失就有补偿,所以,笔者认为李某应当对其造成张某的损失包含瓜苗费、化肥费以及种植、培育瓜苗的人工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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