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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魂不散的刑讯逼供终会散

2009-08-28 20:47:08 来源:


阴魂不散的刑讯逼供终会散

    任何一个实施过犯罪行为的人几乎都不太可能向侦查人员或者司法官员和盘托出其所犯下的罪行,更何况那些惯犯和凶狠狡诈之徒,难怪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使用刑讯逼供,而且他们还顽固地认为,实施过犯罪行为的人只有在不堪忍受肉体折磨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地将其罪行交代出来。况且这种方法既经济又省事,所以即便在刑讯逼供已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今天,在我国该玩意仍在很大程度上被使用。近年来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案频频曝光,如河北聂树斌案,佘祥林杀妻冤案、“处女嫖娼”案、河南胥敬祥冤案、王俊超案、湖南滕兴善案等等就是明证。

    关于刑讯逼供现象依然阴魂不散,其原因我不想再多费唇舌,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已作了详尽的阐述,窃以为不能出其右。下面仅对刑讯逼供可能造成的或带来的严重后果谈谈我一点杞人忧天的看法。

  可能有人(至少实施刑讯逼供的人)会认为,该手段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既经济又省事,且见效快,收效大。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不以为然。试看看古今中外统治者们在使用他们自以为高明的方法后所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吧。假如刑讯的结果真如统治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刑讯之下真让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认罪伏法了吗?真能达到既经济又省事,见效快收效大的效果吗?只可惜大量出现的事实结果却并非如此,有相当多的无辜者因为经受不住肉体的痛苦而屈打成招,因而最终失去自由甚至生命,这种成本难道有人去计算过吗?而且计算得出来吗?试看斯大林时期的“大清洗”和中国的“反右”、“文革”,这种损失显然是无法估量的,这是其一。

  其二,正如贝卡利亚所剖析的那样,“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无辜者即便忍受住了肉体的痛苦而没有被屈打成招终被无罪释放,但他(她)却已经受到了不该有的伤害;假如无辜者屈打成招,就会被定罪处罚,由此失去金钱、自由甚至是生命。而罪犯的状况却不会这样,他(她)没有被屈打成招,虽然结果也是无罪释放,但是其所遭受的肉体的痛苦还是值得的,因为他(她)以肉体的痛苦换回了金钱、自由乃至生命,况且或许因此还能博得舆论的同情;反之,即便最终被定罪处罚,那也是他(她)罪有应得。所以,经过比较可知,无辜者自始自终处于糟糕的境地,而且对于无辜者来说,不管他(她)最终是被无罪释放还是被定罪处罚,这对于他(她)来说,法律已没有任何的威严;而对于落网的犯罪分子而言,更助长了其侥幸心理,并更加肆无忌惮地作奸犯科,法律对其而言更无威信可言。由此,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就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其三,刑讯毕竟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按当下流行的话来说,是对人权的侵犯。不论他(她)是无辜者还是犯罪分子,而即使他(她)是真正的犯罪分子,他(她)的人格和尊严也应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刑讯被普遍且大量地使用,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人际关系的缓和,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树立;相反,它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败坏社会风气,其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时下世风日下(可能言过其实),这不能说与“文革”中所造成的且遗留下来的影响毫无关系。

  其实以上三点并不十分可怕,最可怕的是它会给反动统治者或者某个别有用心的人用此去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披上合法的外衣。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他(她)可用刑讯逼供来达到打击报复、泄私愤的目的;对于阴谋家而言,他(她)可用此来打击、消灭异己分子或者异己势力,从而达到其个人的任意和专权;刑讯逼供的泛滥,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被遗弃,而使“良法”变“恶法”。可以这么说,刑讯是任意和专横的工具,是民主和法制(法治)的大敌,这绝非危言耸听。

  然而可喜的是,刑讯逼供毕竟已被取缔而不再具有合法性,且近期来,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案已经引起了上上下下、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部门,纷纷出台规定和措施来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如200210月河北廊坊市看守所就在所有的提审室都装上监控探头,实时监控民警对在押人员的提审;20038月湖南省公安厅颁布了《防止公安厅民警执法突出问题的三项禁令》;20039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9月浙江省公安厅出台了《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并将刑讯逼供作为今年监督的重点。

  当然,刑讯逼供问题要得到很好的解决,还需时日,它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待于全民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的提高,相信刑讯逼供在不久的将来不再泛滥,作为良民的你我他不再受冤狱之苦而平等享受自由和阳光。

  本文成文于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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